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4-03-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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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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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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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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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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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 |
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以上刑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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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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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
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 |
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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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 |
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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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
持枪支、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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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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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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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有预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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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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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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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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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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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的情形 |
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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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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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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