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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3

  为了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现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3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标准,审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6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标准,审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0克以上不满6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运输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是一种混合类毒品,通常情况下“摇头丸”中毒品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处理上应当与一般的毒品案件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一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为宜。据此,对于走私、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6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6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3、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l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l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克以上为宜。据此,对于运输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6、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7、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8、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0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克以上不满2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l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l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50克以上,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2、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0克以上不满3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25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l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五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26、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500克以上,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7、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5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其他
31、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种毒品的,可以海洛因作为基准,将其他毒品数量换算成海洛因数量后,参考本意见判处刑罚。
32、数量标准是对毒品犯罪进行量刑时的基本标准,不是唯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不能唯数量量刑。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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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3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标准,审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6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标准,审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0克以上不满6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运输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是一种混合类毒品,通常情况下“摇头丸”中毒品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处理上应当与一般的毒品案件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一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为宜。据此,对于走私、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6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6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3、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l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l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克以上为宜。据此,对于运输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6、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7、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8、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0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克以上不满2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l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l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50克以上,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2、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0克以上不满3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25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l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五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26、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500克以上,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7、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5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其他
31、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种毒品的,可以海洛因作为基准,将其他毒品数量换算成海洛因数量后,参考本意见判处刑罚。
32、数量标准是对毒品犯罪进行量刑时的基本标准,不是唯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不能唯数量量刑。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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