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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是否一旦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构成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5-11-13

我们认为,之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认定受贿罪的一个判断要件,其根本原因在于受贿罪所侵犯到的客体中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这一重要内容,而行为人一旦收取他人的贿赂款物并承诺为其谋取请托利益的话,就已经在事实上出卖了自己的职务行为,已经足以使行贿人产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可以收买的认识,从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正因为如此,在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到了利益,而只要作出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可构成受贿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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