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6-03-28
【问题】虐打流浪乞讨人员致其轻伤构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观点】
石某酒后耍酒疯,伤害流浪乞讨人员的犯罪动机就是故意挑逗、虐待他人,以满足自己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是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并且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后果,该无事生非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所评价的随意殴打他人,可以是本案中的拳打脚踢,也可以是使用铁器、砖瓦等伤害他人。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枪支、刀具等攻击性较强、极易使他人重伤、死亡的凶器时,则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杀死、伤害对方的故意,应另当别论。即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如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定罪量刑。本案中,石某使用的美工刀不属于管制刀具,在生活实践中,也不具有较强的杀伤性,且造成的是轻伤犯罪后果,故本案定寻衅滋事罪,体现了罪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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