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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死刑适用

发布时间:2016-04-07

    (一)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案件的死刑适用
    总体原则:分清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按照武汉会议纪要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形。
    1、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到案后从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虑,只宣判处该共同犯罪人死刑的,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在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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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原则:分清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按照武汉会议纪要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形。
    1、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到案后从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虑,只宣判处该共同犯罪人死刑的,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在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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