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6-04-07
(一)存在未到案人案件的适用
总体原则:分清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按照武汉会议纪要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形。
1、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到案后从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虑,只宣判处该共同犯罪人死刑的,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在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3/12/18 14:39
2023/12/15 12:59
2023/12/13 16:47
2023/12/13 09:34
2023/10/07 20:00
2023/09/28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