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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部分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6-12

【苗有水解析】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有的案件按当时的量刑标准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但按解释规定的标准则过了追诉期限。那么,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个为准?

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只要那个时候没有超过的,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这种情况没有过时效。但这种意见属于少数人意见。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在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时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形成一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局面,是不妥当的。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刑法,则贪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本案行为终了之日在2006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条文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悄悄法律人心得】实践中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导致不构成犯罪的,如果在侦查阶段的,应该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退给侦查部门撤案;如果已经起诉的应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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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只要那个时候没有超过的,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这种情况没有过时效。但这种意见属于少数人意见。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在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时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形成一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局面,是不妥当的。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刑法,则贪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本案行为终了之日在2006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条文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悄悄法律人心得】实践中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导致不构成犯罪的,如果在侦查阶段的,应该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退给侦查部门撤案;如果已经起诉的应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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