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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包括正常调整甚至降职调整吗?

发布时间:2016-06-22

解释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作为降低行贿罪门槛的条件,这里的“提拔”一般不会有问题,为了提拔而行贿,属于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人事法规,自当没有问题。但是“调整”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调整包括正常调整,还是因为身体不好自愿调整到不好但清闲的部门,还有的要求提前退休,甚至辞职的,这属于“向下”的调整。比如,某检察官身居要职,但是要辞职,但是检察长不放,该检察官没办法向检察长行贿,这属于“通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吗?

释疑:不包括正常的职务调整以及“向下”的职务调整。从实质解释的角度,正常的职务调整,比如个人原因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即使向领导行贿,因为这本身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压根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更不存在降低入罪门槛的问题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扩大解释,认为行贿本身是违法的,不正当的,所以只要行贿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解释是荒谬的,直接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架空刑法条文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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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作为降低行贿罪门槛的条件,这里的“提拔”一般不会有问题,为了提拔而行贿,属于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人事法规,自当没有问题。但是“调整”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调整包括正常调整,还是因为身体不好自愿调整到不好但清闲的部门,还有的要求提前退休,甚至辞职的,这属于“向下”的调整。比如,某检察官身居要职,但是要辞职,但是检察长不放,该检察官没办法向检察长行贿,这属于“通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吗?

释疑:不包括正常的职务调整以及“向下”的职务调整。从实质解释的角度,正常的职务调整,比如个人原因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即使向领导行贿,因为这本身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压根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更不存在降低入罪门槛的问题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扩大解释,认为行贿本身是违法的,不正当的,所以只要行贿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解释是荒谬的,直接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架空刑法条文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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