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7-14
观点来源:詹群忠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649号
裁判观点:短信诈骗犯罪有别于传统诈骗犯罪,被告人利用手机qf诈骗短信,采用“撒网式”的方法对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并通过银行卡实现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银行这一媒介。其模式为行为人一银行一被害人,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必须通过控制银行卡才能实现,即被害人对财物的失控不等同于行为人立即掌控、占有该财物,银行对财物的暂时保管为行为人实际占有财物设置了必要的障碍,行为人必须持合法、有效的凭证(银行卡、存折等)才能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短信类诈骗犯罪的一个特点是对财物控制工具的即用即弃。行为人通过控制银行卡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银行卡同时具有易查易控的风险,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为逃避侦查一般在占有钱款后即将卡弃用,故形式上是自行丢弃,主观上是被动放弃。认定在量刑评价时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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