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0-10
裁判来源:(2015)碚法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要旨:公安民警在某地出租屋内将王某甲等9名被告人及多名失足妇女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甲第一份讯问笔录仅供述其卖淫嫖娼的事实,第二份讯问笔录供述了其与文某某共谋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在王某甲第二份讯问笔录之前,侦查机关已经分别对文某某、黄某某、丁某甲、王某甲等多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公安民警已经通过侦查,发现嫖娼人员王某甲在该卖淫团伙案中系负责安全的团伙成员之一。王某甲系被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构成自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金融犯罪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