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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参与者中存在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情形,难以查清具体人数的能否以人数达到120人为由认定为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16-11-01

传销活动参与者中存在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情形,难以查清具体人数的,不能以人数达到120人为由认定为情节严重

观点来源:2015)洪刑初字第93

裁判观点:本案被告人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其会员名下注册的会员到达了361人,但因注册的会员中存在系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且本案中没有对被告人徐某收取会员的传销资金数额进行鉴定,故认定被告人徐某系情节严重的行为证据欠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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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参与者中存在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情形,难以查清具体人数的,不能以人数达到120人为由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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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本案被告人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其会员名下注册的会员到达了361人,但因注册的会员中存在系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且本案中没有对被告人徐某收取会员的传销资金数额进行鉴定,故认定被告人徐某系情节严重的行为证据欠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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