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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成功取保|储博刚、郑春艳律师办理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4-01-03 11:33:48 浏览:835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成员,医法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有限公司专家顾问。

                       郑春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医法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案情简介:

        L某系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经朋友介绍业务,为他人制作了一款app,经查该app可能被案涉组织人员用于进行传销活动。案发时,侦查机关认为L某为传销组织提供帮助,获利数十万元。2022年9月20日被B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2022年9月30日,储博刚、郑春艳两位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L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B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L某的辩解与陈述。

          经会见得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L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储博刚律师认为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会见结束后,储博刚、郑春艳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案件经公安报捕,储博刚律师进而前往检察院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以及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希望检察官能够在报检察院上会讨论时,表明辩护人的观点,作出决定前能够认真考虑辩护人提交的意见以及听取L某的辩解,并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辩护人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以及承办警官沟通,最终办案机关综合考量之后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对L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27日,B市公安局对L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B市看守所于当日释放L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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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成功取保|储博刚、郑春艳律师办理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4-01-03 11:33:48 浏览:835次

承办律师: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成员,医法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有限公司专家顾问。

                       郑春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医法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案情简介:

        L某系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经朋友介绍业务,为他人制作了一款app,经查该app可能被案涉组织人员用于进行传销活动。案发时,侦查机关认为L某为传销组织提供帮助,获利数十万元。2022年9月20日被B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2022年9月30日,储博刚、郑春艳两位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L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B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L某的辩解与陈述。

          经会见得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L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储博刚律师认为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会见结束后,储博刚、郑春艳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案件经公安报捕,储博刚律师进而前往检察院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以及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希望检察官能够在报检察院上会讨论时,表明辩护人的观点,作出决定前能够认真考虑辩护人提交的意见以及听取L某的辩解,并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辩护人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以及承办警官沟通,最终办案机关综合考量之后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对L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27日,B市公安局对L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B市看守所于当日释放L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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