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6-11-2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嫖”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及威胁,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观点来源】:(2016)黔01刑终144号
【案情简介】:略
【裁判指引】: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只构成一般抢劫,而非冒充军警抢劫,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兰世现、王用伙同他人共同商议,主观上有采取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抓嫖”的方式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身着类似警察制服的保安服,宣称系某某派出所执行公务“抓嫖、抓毒”的民警并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且结合案发特殊时段及地点,足以使一般人认为系军警人员,符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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