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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抢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3-06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抢劫抢夺案件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抢夺案件的解释》)第6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抢夺案件的解释》)第6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车辆抢夺并由此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的,应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论处,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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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抢夺案件的解释》)第6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抢夺案件的解释》)第6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车辆抢夺并由此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的,应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论处,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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