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
罪名:
结果:不予逮捕
亮点: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
焦点:危险驾驶、醉酒后驾驶
封面语:Q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万湛律所黄忠明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Q某某获不与逮捕处理。
二、基本案情
2018年01月11日,Q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G6021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XX区XXX路由XX县往XX区方向行驶,21时许途经XXX路XXXX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Q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40mg/100ml。
三、办案过程
与当事人沟通,会见K某某、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及和解事宜,最终取得谅解。
四、办案思路
1、应该以第一份鉴定报告为准,案发时Q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未达到80mg/100mg,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第二次鉴定的程序违法,送检血液超期储存,极可能已经腐败变质,第二次的鉴定报告不能予以采信。
3、退一步说,即使Q某某的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应该对其不予批捕。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并处”,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釆取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Q某某所犯罪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Q某某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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