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中,根据犯罪主体有无组织形式,有一般和特殊之分。特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跟犯罪集团相联系,即《》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社会危害较大。基于此,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特殊分类方面的法律知识,与网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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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殊?
特殊,也称有组织的,通称犯罪集团,指各人之间建立组织形式的。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二)有一定的组织性。(三)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特殊的种类
分则规定了三种特殊犯罪集团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三种特殊的组织首先应当具备规定的一般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其次具有特殊性。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可以并处。”《》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并处或者;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可以并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综上所述,特殊以犯罪集团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上三种情形。小编为大家在法条链接里罗列了相关特殊的认定及刑罚处罚规则。以上就是有关特殊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特殊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