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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7-09-25

有些时候,为了不危害公众健康,维护社会正常发展,国家不得不强迫一些不愿意接受治疗或是没有能力接受治疗的病人进行治疗,这就是强制医疗。显然,强制医疗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国家目前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还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下面,让庭立方小编带你了解相关案件的处理。

强制医疗12.jpg

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

鉴于国家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以下的方案和建议是比较可行的一要扩建强制医疗机构。合理扩建安康医院数量,保证每个省级行政区拥有一家以上安康医院,承担起不负刑事责任能力患者的强制医疗工作,确保被强制医疗人的治疗。二是明确执行主体责任。明确对实施严重暴力、未经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由公安机关送交医疗机构执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必须与收治医院共同担负起对其的看护、医治等职责。三是建立强制医疗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建议在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两级强制医疗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专业委员会,建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人才库,专门负责对拟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拟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四是保障强制医疗费用。实践中大多地方都是靠落实医疗保险政策、相关部门协调资金等渠道维持救治,但不能完全保障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故应由国家财政和被强制医疗的人员及其家属按比例负担医疗费为基础,同时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救助金,切实解决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无家可归流浪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中医保、低保、民政救助所解决不了的资金缺口问题。

相关案件的制度和现状问题

一是执行主体职责不明确。公安机关在法律上负有临时约束义务,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医院在执行强制医疗中的各自职责仍不确定,因此造成了在将精神病人送到强制医疗区之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无奈之举。

二是法院审批标准需明确。由于法官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无法从法医学角度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做出判断,只能通过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只能照单全收,难保决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是解除强制医疗难启动。在当前采取的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和依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两种模式的操作过程中,被强制医疗人因人身自由受限难以申请,其近亲属一般有较强的恐惧心理故不愿意申请解除。而法院由于没有直接监管而鲜有依职权解除,更多的是被强制医疗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向法院申请解除。

四是强制医疗经费无保障。精神疾病治疗康复时间漫长,花费不菲,但现阶段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规定,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措施也未跟进,导致被强制医疗人的治疗没有保障。

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及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这也是衡量社会水平的一种具体表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重视相关的问题,共创美好明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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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为了不危害公众健康,维护社会正常发展,国家不得不强迫一些不愿意接受治疗或是没有能力接受治疗的病人进行治疗,这就是强制医疗。显然,强制医疗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国家目前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还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下面,让庭立方小编带你了解相关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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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家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以下的方案和建议是比较可行的一要扩建强制医疗机构。合理扩建安康医院数量,保证每个省级行政区拥有一家以上安康医院,承担起不负刑事责任能力患者的强制医疗工作,确保被强制医疗人的治疗。二是明确执行主体责任。明确对实施严重暴力、未经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由公安机关送交医疗机构执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必须与收治医院共同担负起对其的看护、医治等职责。三是建立强制医疗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建议在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两级强制医疗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专业委员会,建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人才库,专门负责对拟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拟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四是保障强制医疗费用。实践中大多地方都是靠落实医疗保险政策、相关部门协调资金等渠道维持救治,但不能完全保障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故应由国家财政和被强制医疗的人员及其家属按比例负担医疗费为基础,同时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救助金,切实解决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无家可归流浪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中医保、低保、民政救助所解决不了的资金缺口问题。

相关案件的制度和现状问题

一是执行主体职责不明确。公安机关在法律上负有临时约束义务,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医院在执行强制医疗中的各自职责仍不确定,因此造成了在将精神病人送到强制医疗区之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无奈之举。

二是法院审批标准需明确。由于法官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无法从法医学角度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做出判断,只能通过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只能照单全收,难保决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是解除强制医疗难启动。在当前采取的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和依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两种模式的操作过程中,被强制医疗人因人身自由受限难以申请,其近亲属一般有较强的恐惧心理故不愿意申请解除。而法院由于没有直接监管而鲜有依职权解除,更多的是被强制医疗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向法院申请解除。

四是强制医疗经费无保障。精神疾病治疗康复时间漫长,花费不菲,但现阶段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规定,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措施也未跟进,导致被强制医疗人的治疗没有保障。

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及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这也是衡量社会水平的一种具体表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重视相关的问题,共创美好明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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