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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J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广西刑事律师尹伟军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批捕

发布时间:2022-01-21 20:48:01 浏览:656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20号)

一、案情简介

J某某因涉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2年1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J某某家属因收不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未能获知J某某具体是被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而直拖至1月12日才委托尹伟军律师为J某某辩护人。

在错过前期最佳介入时机的情况下,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在确定J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后,

随即前往南宁市第二看守所会见J某某,详细了解案情,为其解释法律规定。

三、辩护思路

经过会见,尹律师认为J某某的被控犯罪行为发生在相识合租室友之间,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J某某酒后失态,行为不当,情节轻微,可以治安处罚惩戒,存在一定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在侦查机关对J某某刑事拘留进入第七天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尹伟军律师随即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系,要求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在检察官还未全面阅卷之前,提出另一个视角的法律意见,避免先入为主。

为进一步更接近案件真实情况,尹伟军律师在周末再次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会见J某某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辅导。

根据会见获知更细微案情,尹律师迅速收集相关J某某无罪的证据,同时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起制作成册,提交检察官。另一方面,在对方当事人把嫌疑人家属全部拉黑的被动情况下,经过检察机关许可,想方设法和对方当事人保持联系,诚恳而积极磋商和解。

四、辩护结果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讨论,认为J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采信辩护人相关法律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J某某于1月20日晚11时许从看守所释放,在还有十天就要过年的时候,重获自由,回家与亲人团聚高高兴兴看春晚。

另在J某某释放后,尹伟军律师积极创造和解条件,在对方当事人放弃高额赔偿款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较好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于,通过自己的工作保障无辜的人不被追究,保障罪轻的人不被重罚,保障一个人即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罪当其罚,不让他承受超过本应当承受的刑罚。辩护律师应积极帮助当事人在面临刑事追诉时,选择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谋求法律框架之下的最大利益;从当事人辩护人的角度参与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在整个程序中全面保障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用真心对待每一个委托人,用细心去发现每一个案件细节,用专业去承办好每一个案件。

我坚信,作为律师的我们,通过输出我们的行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可以让客户在良好的服务体验中逐渐变得更好,帮助更多人获得幸福,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最后,对兼听则明,秉承客观公正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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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在J某某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被公安机关释放后,尹伟军律师的工作并没有至此结束,而是积极创造和解条件,在对方当事人放弃高额赔偿款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侦查阶段的“不批捕”只是“予以释放”,并不等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或审判阶段的“宣告无罪”,此时此刻如果刑辩律师的工作不主动跟进,就很有可能前功尽弃。

    2022-02-11 11:29:33
    全部1条回复 回复

J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广西刑事律师尹伟军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批捕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20号)

一、案情简介

J某某因涉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2年1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J某某家属因收不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未能获知J某某具体是被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而直拖至1月12日才委托尹伟军律师为J某某辩护人。

在错过前期最佳介入时机的情况下,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在确定J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后,

随即前往南宁市第二看守所会见J某某,详细了解案情,为其解释法律规定。

三、辩护思路

经过会见,尹律师认为J某某的被控犯罪行为发生在相识合租室友之间,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J某某酒后失态,行为不当,情节轻微,可以治安处罚惩戒,存在一定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在侦查机关对J某某刑事拘留进入第七天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尹伟军律师随即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系,要求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在检察官还未全面阅卷之前,提出另一个视角的法律意见,避免先入为主。

为进一步更接近案件真实情况,尹伟军律师在周末再次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会见J某某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辅导。

根据会见获知更细微案情,尹律师迅速收集相关J某某无罪的证据,同时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起制作成册,提交检察官。另一方面,在对方当事人把嫌疑人家属全部拉黑的被动情况下,经过检察机关许可,想方设法和对方当事人保持联系,诚恳而积极磋商和解。

四、辩护结果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讨论,认为J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采信辩护人相关法律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J某某于1月20日晚11时许从看守所释放,在还有十天就要过年的时候,重获自由,回家与亲人团聚高高兴兴看春晚。

另在J某某释放后,尹伟军律师积极创造和解条件,在对方当事人放弃高额赔偿款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较好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于,通过自己的工作保障无辜的人不被追究,保障罪轻的人不被重罚,保障一个人即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罪当其罚,不让他承受超过本应当承受的刑罚。辩护律师应积极帮助当事人在面临刑事追诉时,选择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谋求法律框架之下的最大利益;从当事人辩护人的角度参与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在整个程序中全面保障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用真心对待每一个委托人,用细心去发现每一个案件细节,用专业去承办好每一个案件。

我坚信,作为律师的我们,通过输出我们的行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可以让客户在良好的服务体验中逐渐变得更好,帮助更多人获得幸福,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最后,对兼听则明,秉承客观公正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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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在J某某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被公安机关释放后,尹伟军律师的工作并没有至此结束,而是积极创造和解条件,在对方当事人放弃高额赔偿款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侦查阶段的“不批捕”只是“予以释放”,并不等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或审判阶段的“宣告无罪”,此时此刻如果刑辩律师的工作不主动跟进,就很有可能前功尽弃。

    2022-02-11 11: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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