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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7-09-25

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那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本什么,关于不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不批准逮捕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逮捕1.jpg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本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正 本)

秦检侦监不批捕〔2014〕40号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你局于2014年2月28日以宁秦公(光)刑提捕(2014)111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4年3月7日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宁秦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4〕40号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于2014年2月28日以秦公(光)提捕字[2014]111号文书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说明理由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0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经检测后轮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秦淮区XX工业园XX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疏于观察,将路右侧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陆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其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且其亲属可以提供保证金或者适格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批准逮捕。

2014年3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是证据不足的将不批准逮捕。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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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本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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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检侦监不批捕〔2014〕40号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你局于2014年2月28日以宁秦公(光)刑提捕(2014)111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4年3月7日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宁秦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4〕40号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于2014年2月28日以秦公(光)提捕字[2014]111号文书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说明理由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0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经检测后轮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秦淮区XX工业园XX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疏于观察,将路右侧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陆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其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且其亲属可以提供保证金或者适格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批准逮捕。

2014年3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是证据不足的将不批准逮捕。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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