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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立案

发布时间:2017-09-25

刑事案件受害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立案,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附带民事诉讼11.jpg

一、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立案

第一、立案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若致害人对被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则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依附刑事诉讼的存在而存在。轻微伤不属于犯罪范畴,严格地讲,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第二、在仅有一个被告人的公诉案件中,如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若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则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犯罪情节难以认定,不宜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果其他致害人已死亡或不被起诉的,即使与刑事责任无关,但对此民事侵权事实,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法院就应受理,涉及犯罪人以外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与被告人对被害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与先刑后民的原则相佐,同时不经刑事诉讼则无法查清犯罪事实。

第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几个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有调查笔录及伤残鉴定的,应列为被告;若无侵害事实的,不宜列为被告,并退回相关材料让其补充。若补充证据有一定合理性,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法官应向自诉人指出民事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如果未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受害人实际上承受了精神损失,并就精神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状中的这部分诉讼请求应予受理。

第四、自诉人诉状中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应有足够的证据佐证。同时,法官还应向自诉人说明如果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是否有民事赔偿能力?避免没有实际意义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减少自诉人的损失,又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也便于调解。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当给予受害人以选择权,让其决定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已终结,当事人只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诉讼程序正当性原则,排除已终结的程序被再次启动。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价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备的程序,是否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机制的主动性操之于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收诉讼费,而且案件随刑事案件一起审结。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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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立案

发布时间:2017-09-25

刑事案件受害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立案,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附带民事诉讼11.jpg

一、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立案

第一、立案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若致害人对被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则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依附刑事诉讼的存在而存在。轻微伤不属于犯罪范畴,严格地讲,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第二、在仅有一个被告人的公诉案件中,如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若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则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犯罪情节难以认定,不宜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果其他致害人已死亡或不被起诉的,即使与刑事责任无关,但对此民事侵权事实,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法院就应受理,涉及犯罪人以外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与被告人对被害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与先刑后民的原则相佐,同时不经刑事诉讼则无法查清犯罪事实。

第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几个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有调查笔录及伤残鉴定的,应列为被告;若无侵害事实的,不宜列为被告,并退回相关材料让其补充。若补充证据有一定合理性,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法官应向自诉人指出民事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如果未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受害人实际上承受了精神损失,并就精神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状中的这部分诉讼请求应予受理。

第四、自诉人诉状中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应有足够的证据佐证。同时,法官还应向自诉人说明如果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是否有民事赔偿能力?避免没有实际意义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减少自诉人的损失,又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也便于调解。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当给予受害人以选择权,让其决定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已终结,当事人只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诉讼程序正当性原则,排除已终结的程序被再次启动。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价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备的程序,是否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机制的主动性操之于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收诉讼费,而且案件随刑事案件一起审结。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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