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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

发布时间:2017-09-25

近日,有朋友咨询小编,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欺骗而犯罪,可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意思?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有那些?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不起诉2.jpg

一、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的,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诉讼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有些犯罪行为处罚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有那些?

一、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二、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附带处分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四、撤销

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

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限变更也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办案规定》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限)”。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变更考验期限的决定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变更,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委会决定的,则只能由检委会来变更。

综上,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变更,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委会决定的,则只能由检委会来变更。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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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

发布时间:2017-09-25

近日,有朋友咨询小编,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欺骗而犯罪,可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意思?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有那些?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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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的,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诉讼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有些犯罪行为处罚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有那些?

一、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二、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附带处分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四、撤销

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

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限变更也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办案规定》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限)”。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变更考验期限的决定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变更,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委会决定的,则只能由检委会来变更。

综上,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变更,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委会决定的,则只能由检委会来变更。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由谁考验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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