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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算结案吗

发布时间:2017-09-25

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查实的案件,如果依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便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存疑不起诉算结案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存疑不起诉的知识介绍,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不起诉8.jpg

一、存疑不起诉能否再提起公诉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然,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笔者认为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二、存疑不起诉算结案吗?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检察院可以用决定不起诉而结案。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案子就算了结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检察院可以用决定不起诉而结案。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存疑不起诉算结案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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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查实的案件,如果依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便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存疑不起诉算结案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存疑不起诉的知识介绍,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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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疑不起诉能否再提起公诉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然,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笔者认为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二、存疑不起诉算结案吗?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检察院可以用决定不起诉而结案。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案子就算了结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检察院可以用决定不起诉而结案。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存疑不起诉算结案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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