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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管辖

发布时间:2017-10-07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也不能例外,同样要受到我国法律的追究,理应由我国司法机关进行管辖,那么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管辖有什么规定,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犯罪构成17.jpg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管辖

(一)管辖原则:一般来讲,我国对于外国人犯罪行使管辖权主要基于属地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三个原则。

关于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领空边界清晰,不存在中间过渡地带,外国人在此地方犯罪,可以清晰判定犯罪地点是否属于我国领域内,只要是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事相关法律;但是在领水部分,界限就不那么清晰,在我国的领海与公海之间存在我国享有一定管制权的过渡地带——领海的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因此,对于外国人在我国毗连区海域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犯罪,我国应有权管辖。关于专属经济内的外国人犯罪,我国仅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机构行使与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专属管辖权,超出此范围的事项,我国没有管辖权。

另外,船舶和航空器被称为“拟制领土”,关于外国人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主要讨论的是当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处于我国领域外时发生外国人犯罪的情况该如何管辖。当我国船舶或飞机航行在公海或者公海上空,甚至在外国领海和领空航行,只要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在我国船舶或飞机上的,我国就可以依据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难免不会出现两国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当出现管辖权冲突时,两国可以本着友好互助精神协商解决,或者由外国来行使刑事管辖,或者采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将案件移交我国管辖。

同上,外国人在我国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由于国际列车不是拟制领土,这种情况下,我国对国际列车上的外国人犯罪没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在国际列车上对中国公民、中国国家犯罪,或者实施了根据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依据保护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二)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其中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我国《刑法》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均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按照驻在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以下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2)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或者使馆外交人员(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5)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6)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7)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具体情况如下:如果罪行较为轻微的,可由外交部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果属于普通罪行的,可由我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员”,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如果属于严重罪行的,可由公安机关将该外国人驱逐出境,使其接受派遣国的刑事追究,派遣国宣布放弃该犯罪嫌疑人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我国可以按普通外国人犯罪论处;对于犯有国际罪行的外国人,按国际法不能因其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免受刑事处罚的,可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或者由我国立案管辖,或者移转外国立案管辖。

(三)具体程序:具体到一个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由哪个法院审判,即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所谓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通常情况,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职务类犯罪例如贪污案件、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管辖。关于外国人犯罪的立案管辖,其实与我国公民犯罪的立案管辖,没有实质区别,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是基于犯罪类型,与犯罪主体关系不大。但鉴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相应的立案侦查权也从原来的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沉至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点在接下来的审判管辖当中予以详述。

所谓审判管辖,是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一个法院来审判的职权范围,包括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具体又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在地域管辖方面,坚持“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居住地为补充的原则。”关于级别管辖,前文提到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显著的就是一般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以往的中院管辖下沉至基层法院管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鉴于我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和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外国人犯罪数量少,加上案件的复杂性与谨慎的考虑,外国人犯罪由中级法院一审。近几年外国人犯罪逐渐增多,再加上法律界对于外国人犯罪“超国民待遇”倾向的批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管辖权下放,一审开始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同时,鉴于外国人犯罪区域特征明显及各基层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经验、办案条件等实际情况,再加上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直接影响我国的外交关系及国际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外国人犯罪案件“集中办理”。这样的规定也使得全国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进行了重新分配。例如北京市指定了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以及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来受案办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每个基层院办理一部分辖区的案件,例如犯罪地在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密云区辖区内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朝阳区检察院和法院受案办理。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外国人犯罪有相应的管辖原则。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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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管辖

发布时间:2017-10-07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也不能例外,同样要受到我国法律的追究,理应由我国司法机关进行管辖,那么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管辖有什么规定,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犯罪构成17.jpg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管辖

(一)管辖原则:一般来讲,我国对于外国人犯罪行使管辖权主要基于属地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三个原则。

关于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领空边界清晰,不存在中间过渡地带,外国人在此地方犯罪,可以清晰判定犯罪地点是否属于我国领域内,只要是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事相关法律;但是在领水部分,界限就不那么清晰,在我国的领海与公海之间存在我国享有一定管制权的过渡地带——领海的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因此,对于外国人在我国毗连区海域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犯罪,我国应有权管辖。关于专属经济内的外国人犯罪,我国仅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机构行使与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专属管辖权,超出此范围的事项,我国没有管辖权。

另外,船舶和航空器被称为“拟制领土”,关于外国人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主要讨论的是当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处于我国领域外时发生外国人犯罪的情况该如何管辖。当我国船舶或飞机航行在公海或者公海上空,甚至在外国领海和领空航行,只要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在我国船舶或飞机上的,我国就可以依据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难免不会出现两国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当出现管辖权冲突时,两国可以本着友好互助精神协商解决,或者由外国来行使刑事管辖,或者采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将案件移交我国管辖。

同上,外国人在我国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由于国际列车不是拟制领土,这种情况下,我国对国际列车上的外国人犯罪没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在国际列车上对中国公民、中国国家犯罪,或者实施了根据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依据保护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二)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其中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我国《刑法》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均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按照驻在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以下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2)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或者使馆外交人员(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5)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6)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7)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具体情况如下:如果罪行较为轻微的,可由外交部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果属于普通罪行的,可由我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员”,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如果属于严重罪行的,可由公安机关将该外国人驱逐出境,使其接受派遣国的刑事追究,派遣国宣布放弃该犯罪嫌疑人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我国可以按普通外国人犯罪论处;对于犯有国际罪行的外国人,按国际法不能因其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免受刑事处罚的,可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或者由我国立案管辖,或者移转外国立案管辖。

(三)具体程序:具体到一个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由哪个法院审判,即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所谓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通常情况,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职务类犯罪例如贪污案件、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管辖。关于外国人犯罪的立案管辖,其实与我国公民犯罪的立案管辖,没有实质区别,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是基于犯罪类型,与犯罪主体关系不大。但鉴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相应的立案侦查权也从原来的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沉至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点在接下来的审判管辖当中予以详述。

所谓审判管辖,是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一个法院来审判的职权范围,包括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具体又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在地域管辖方面,坚持“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居住地为补充的原则。”关于级别管辖,前文提到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显著的就是一般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以往的中院管辖下沉至基层法院管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鉴于我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和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外国人犯罪数量少,加上案件的复杂性与谨慎的考虑,外国人犯罪由中级法院一审。近几年外国人犯罪逐渐增多,再加上法律界对于外国人犯罪“超国民待遇”倾向的批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管辖权下放,一审开始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同时,鉴于外国人犯罪区域特征明显及各基层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经验、办案条件等实际情况,再加上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直接影响我国的外交关系及国际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外国人犯罪案件“集中办理”。这样的规定也使得全国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进行了重新分配。例如北京市指定了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以及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来受案办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每个基层院办理一部分辖区的案件,例如犯罪地在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密云区辖区内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朝阳区检察院和法院受案办理。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外国人犯罪有相应的管辖原则。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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