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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07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依法进行会见,了解相关案情,那么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关于律师会见规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律师会见规定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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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为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变更后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未到办案机关告知,第一次直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会见:

(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的联系方式;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辩护律师。变更辩护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分别会见。一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带领本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完成辅助工作。

辅助人员所需手续参照辩护律师会见办理。同一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会见同案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填写《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表》,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开具《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或者《不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书》。

辩护律师需要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

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的许可。经办案单位出具准予会见通知书后,看守所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八、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日进行,经看守所同意,也可以在节假日会见。

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十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禁止转递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十二、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看守所应当阻止,并提出警告。辩护律师不听从管理的,看守所可以终止会见。

十三、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安排会见的,可以终止会见:

(一)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

(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接受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四)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律师会见规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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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依法进行会见,了解相关案情,那么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关于律师会见规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律师会见规定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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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为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变更后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未到办案机关告知,第一次直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会见:

(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的联系方式;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辩护律师。变更辩护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分别会见。一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带领本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完成辅助工作。

辅助人员所需手续参照辩护律师会见办理。同一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会见同案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填写《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表》,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开具《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或者《不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书》。

辩护律师需要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

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的许可。经办案单位出具准予会见通知书后,看守所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八、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日进行,经看守所同意,也可以在节假日会见。

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十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禁止转递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十二、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看守所应当阻止,并提出警告。辩护律师不听从管理的,看守所可以终止会见。

十三、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安排会见的,可以终止会见:

(一)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

(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接受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四)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律师会见规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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