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丰富但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现象层出不穷,为了惩治这种诈骗现象,阻止其肆意蔓延,目前已将列入条款中。那么 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它又是如何进行量刑的呢?庭立方小编为你带来详细解答。

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对于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
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
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第二款是关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或者的量刑幅度
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
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
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或者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 的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了。关于的具体细节,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