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办案始末(成安 艾述洪)
相关关键词:招摇撞骗罪
[编者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四川网成安博士打造的律师精英团队,凝聚人脉关系,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敲诈勒索罪案,现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愿为当事人提供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
招摇撞骗案缘起:四人团伙因小而失大
李某,四川人, 2009年10月,在庄某的提议下,与唐某、张某四人冒充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以进行劳动宣传为幌子高价推销劳动书。为营造身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假象,庄、唐还专门制作了某市劳动保障宣传证,李、张制作了某市劳动部门保障宣传证,同时购买假冒的劳动保障书刊征订单据,并盖上假冒的南充市劳动保障财务专用章。11月4日,四人抵达该地,向当地砖厂、酒厂、木材厂、糕点坊推销自己的劳动书籍,共获取5780元。2009年11月6日,四人被该市市公安局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刑事拘留,12月7日由阆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焦急之余寻求帮助
接到检察院的逮捕通知书后,李某的家属高某焦急万分,万般无赖之下她想起了互联网,通过网络找到了在百度里排名靠前的网,点击进入和我们网站的客服交流后,预约和我面谈,面谈时,基于十多年的办案经验,我对该案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出于百分百的信任,高某随即和我签下了委托协议,请求我和艾述洪律师出任李某的辩护人。
罪轻之辩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方的观点,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再多方面调查取证,后仔细研究案情,我发现我的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也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平时一贯表现较好,适用不致再危害社会。找到突破口后,我拟从这个角度为我的当事人做缓刑或者拘役3个月的辩护。
1、被告人李某是,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小。
李某主要负责保管图书,且获取账款金额较小,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2、李某是初犯。
李某一贯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这次犯罪系初犯。
3、李某有认罪悔罪表现。
李某归案后,经过办案人员教育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有认罪悔罪表现。
4、李某家庭特殊。
李某有个7岁多患有“失神癫痫”的儿子,每月需要耗费600多的医疗费,妻子无业,李某的羁押将给孩子的生命安全照成影响。同时,李某父亲在外出打工时不幸因病去世,现存放某殡仪馆,需李某尽快办理后事。
5、李某身患糖尿病,需接受良好治疗。
判决结果
本案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李某判处拘役3个月。李某对这一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一再的对我们表示感谢,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深的表示悔恨,这一场遭遇给了李某一个深刻的人生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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