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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16

走私贩卖毒品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严惩,那么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怎么写,关于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jpg

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XX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XX省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XX市XX区朝阳花园5号楼旧百和超市旁的“湘味大碗饭桂林米粉店”路段,以200元价格贩卖约0.4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林某。1月24日凌晨,林某以微信红包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给谢某。

2016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XX市XX区沿江二路13座7楼至8楼间楼梯平台处,以200元价格贩卖约0.4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林某。随后林某以微信红包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给谢某。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并在谢某的住处XX市XX区沿江二路13座809起获毒品氯胺酮共计3.94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起获的物证毒品氯胺酮3.94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某的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9日止)。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台,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人民陪审员  梁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XX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决书有相应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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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16

走私贩卖毒品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严惩,那么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怎么写,关于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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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XX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XX省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XX市XX区朝阳花园5号楼旧百和超市旁的“湘味大碗饭桂林米粉店”路段,以200元价格贩卖约0.4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林某。1月24日凌晨,林某以微信红包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给谢某。

2016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XX市XX区沿江二路13座7楼至8楼间楼梯平台处,以200元价格贩卖约0.4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林某。随后林某以微信红包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给谢某。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并在谢某的住处XX市XX区沿江二路13座809起获毒品氯胺酮共计3.94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起获的物证毒品氯胺酮3.94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某的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9日止)。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台,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人民陪审员  梁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XX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决书有相应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走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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