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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20

我国法律对某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分子有缓刑的规定,那么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范文怎么写,关于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jpg

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范文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5月31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及其辩护人程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XX市XX区界石镇厚煌广场附近人行道行走时,因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骑摩托车经过时将摩托车厂停靠在彭某某旁的机动车道上,而认为对方故意骑摩托车对其进行挑衅,双方互骂几句后离开。

彭某某随后邀约被告人罗某、夏某寻找对方打架无果。

当晚23时10分许,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持木棒寻找彭某某与罗某等人相遇,罗某电话通知彭某某,又电话邀约了徐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随后彭某某、罗某、夏某、徐某某、肖某某等人在XX区界石镇老车站甜约网吧外的人行道上,彭某某持弹簧刀,罗某、夏某、徐某某持木棒、胶板凳等工具对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殴打。

在打斗过程中,易某某左侧后肩被捅伤,罗某甲头部被打伤,路过的行人张鑫头部被殴打致伤。

经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易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罗某甲、张鑫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XX北火车站出站口被抓获;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易某某、罗某甲、张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门诊病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肖某某、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张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与全部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罗某、夏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罪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判缓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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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范文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5月31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及其辩护人程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XX市XX区界石镇厚煌广场附近人行道行走时,因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骑摩托车经过时将摩托车厂停靠在彭某某旁的机动车道上,而认为对方故意骑摩托车对其进行挑衅,双方互骂几句后离开。

彭某某随后邀约被告人罗某、夏某寻找对方打架无果。

当晚23时10分许,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持木棒寻找彭某某与罗某等人相遇,罗某电话通知彭某某,又电话邀约了徐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随后彭某某、罗某、夏某、徐某某、肖某某等人在XX区界石镇老车站甜约网吧外的人行道上,彭某某持弹簧刀,罗某、夏某、徐某某持木棒、胶板凳等工具对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殴打。

在打斗过程中,易某某左侧后肩被捅伤,罗某甲头部被打伤,路过的行人张鑫头部被殴打致伤。

经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易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罗某甲、张鑫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XX北火车站出站口被抓获;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易某某、罗某甲、张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门诊病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肖某某、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张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与全部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罗某、夏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罪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判缓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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