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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7

保险诈骗,相信大家第一反应就是卖保险的欺骗了我们老百姓。那么,我们法律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这样定义的么?刑法中,这样的认知是肤浅的,保险诈骗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手段欺骗保险公司以换取保险金的行为。那么可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定是怎样的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的资料,欢迎您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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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且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不仅需要面临刑罚,还会附带重额的经济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得不偿失”啊!因此,小编在此告诫各位市民,不要因为小小的市民心理,而毁了自己的余生。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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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且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不仅需要面临刑罚,还会附带重额的经济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得不偿失”啊!因此,小编在此告诫各位市民,不要因为小小的市民心理,而毁了自己的余生。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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