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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31

滥用职权与受贿都是我国刑法重点规定的行为,从文义理解上皆可以看出,滥用职权可作为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形式来加以理解。那么从刑法理论上看,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又有什么联系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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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除了“利用职务之便”外,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两种情形:一是主动型受贿罪中不要求具备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被动型受贿罪中则强调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受贿罪。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和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两种情形,前者具体表现为受贿人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后者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等形式。而在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则又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滥用职权行为中,一方面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如果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一个受贿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不同的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其次,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是部分法与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我国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中法条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1)主张竞合的法条之间只存在包容关系。认为如果一个法条的一部分为他法条内容的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2)认为法条竞合的法条之间除存在包容关系外,还存在法条之间交叉关系。有的又归纳为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并将从属关系分为独立竞合和包容竞合,将交叉关系分为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

(3)认为法条竞合只有交叉竞合关系,竞合点是同样的危害行为。

(4)认为法条竞合关系可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关系,二是狭义法与广义法竞合关系,三是全部法与部分法的竞合关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针对法条竞合的两个罪名之间属于包容关系、交叉关系还是仅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理论上则有较大分歧。以上就是有关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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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31

滥用职权与受贿都是我国刑法重点规定的行为,从文义理解上皆可以看出,滥用职权可作为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形式来加以理解。那么从刑法理论上看,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又有什么联系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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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除了“利用职务之便”外,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两种情形:一是主动型受贿罪中不要求具备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被动型受贿罪中则强调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受贿罪。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和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两种情形,前者具体表现为受贿人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后者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等形式。而在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则又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滥用职权行为中,一方面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如果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一个受贿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不同的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其次,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是部分法与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我国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中法条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1)主张竞合的法条之间只存在包容关系。认为如果一个法条的一部分为他法条内容的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2)认为法条竞合的法条之间除存在包容关系外,还存在法条之间交叉关系。有的又归纳为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并将从属关系分为独立竞合和包容竞合,将交叉关系分为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

(3)认为法条竞合只有交叉竞合关系,竞合点是同样的危害行为。

(4)认为法条竞合关系可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关系,二是狭义法与广义法竞合关系,三是全部法与部分法的竞合关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针对法条竞合的两个罪名之间属于包容关系、交叉关系还是仅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理论上则有较大分歧。以上就是有关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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