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7-11-03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罪构成特征探究
(一)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故意犯罪,对此
(二)非法拘禁罪之行为解析
1.关于行为的本体分析1997年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将非法拘禁罪的罪状表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此,立法者采取了例示的表述方法,表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除了非法拘禁之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方法。
(1)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2)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小编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2.关于行为的时间限定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从而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自由。那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是否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呢?小编认为,这应该从基本构成时间和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两个层次来把握:一方面,须从有无持续时间的要求的基本构成时间角度出发予以剖析。就此而论,小编认为,作为典型的持续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备持续犯的基本特征。这就是理论中通常所谓的基本构成时间,即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自着手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的一定时间,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时间条件。具体而言,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被害人行动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否则,便不能构成犯罪。持续犯之所谓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是指犯罪构成既遂之后直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时间因素。可见,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是建立在基本构成时间的基础之上的,是危害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在持续一定的时间因而构成犯罪之后所持续的时间。具体到非法拘禁罪而言,如果其客观行为在持续一定时间构成犯罪之后依然持续的,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3.关于行为的前提条件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必须以非法性为前提。通常认为,拘禁行为是否非法,应主要参照宪法、民法、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能否构成本罪我国1979年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拘禁罪,除了其思考其是否可以划分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对于“拘禁行为”的解析值得进一步深究。以上就是有关非法拘禁罪构成特征探究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非法拘禁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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