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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算流窜作案吗

发布时间:2017-12-03

  我相信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对于毒品都是深恶痛绝的,对于贩毒的人更是反感的。我们知道贩毒的人到处流窜,那么贩毒算流窜作案吗?流窜作案的定义和标准是什么?下面,庭立方小编就上述问题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jpg

  流窜作案的概念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的相关知识

  1、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2、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解释“,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上述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贩毒是否算流窜作案有了自己的判断。当然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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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窜作案的概念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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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2、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解释“,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上述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贩毒是否算流窜作案有了自己的判断。当然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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