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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遣送出境

发布时间:2017-12-08

  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那么对于如何遣送出境,庭立方小编作下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
   (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驱逐出境5.jpg

二、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护照上的签证应当缩短有效期,加盖不准延期章,或者予以注销。
     (二)凡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均须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公安部制订的《关于通报不准外籍人入境者名单的具体办法》(<1989>公境字87号)执行。对其他强制出境的外国人,需要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按规定报批。
     (三)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不具备上述签证或者证件的,应事先同其本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由使、领馆负责办理。在华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同使、领馆联系。没有接待单位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领馆所在地公安机关同使、领馆联系。在华无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与我毗邻国家的公民从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的,可以不办理对方的征件或者签证

(四)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办妥离境的机票、车票、船票,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有关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同使、领馆联系解决的办法,与前项相同)。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五)对已被决定强制出境的外国人,事由和日期是否需要通知其驻华使、领馆,可由当地外事部门请示外交部决定。
     (六)对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纷争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案情和商定的对外表态的口径等通知当地外事部门。需对外报道的,须经公安部、外交部批准。

 四、执行期限
 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交付机关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执行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则。

五、出境口岸
     (一)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二)如果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前往与我国接壤的国家,也可以安排从边境口岸出境。
     (三)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四)出境时间应当尽可能安排在抵达口岸的当天。无法在当天出境的,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遣送出境是国家行政强制性行为,所以,如果你身边的朋友如果需要出国的,一定要先了解出入境相关知识,免得遭遇不必要的麻烦,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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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那么对于如何遣送出境,庭立方小编作下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
   (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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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护照上的签证应当缩短有效期,加盖不准延期章,或者予以注销。
     (二)凡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均须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公安部制订的《关于通报不准外籍人入境者名单的具体办法》(<1989>公境字87号)执行。对其他强制出境的外国人,需要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按规定报批。
     (三)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不具备上述签证或者证件的,应事先同其本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由使、领馆负责办理。在华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同使、领馆联系。没有接待单位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领馆所在地公安机关同使、领馆联系。在华无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与我毗邻国家的公民从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的,可以不办理对方的征件或者签证

(四)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办妥离境的机票、车票、船票,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有关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同使、领馆联系解决的办法,与前项相同)。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五)对已被决定强制出境的外国人,事由和日期是否需要通知其驻华使、领馆,可由当地外事部门请示外交部决定。
     (六)对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纷争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案情和商定的对外表态的口径等通知当地外事部门。需对外报道的,须经公安部、外交部批准。

 四、执行期限
 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交付机关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执行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则。

五、出境口岸
     (一)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二)如果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前往与我国接壤的国家,也可以安排从边境口岸出境。
     (三)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四)出境时间应当尽可能安排在抵达口岸的当天。无法在当天出境的,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遣送出境是国家行政强制性行为,所以,如果你身边的朋友如果需要出国的,一定要先了解出入境相关知识,免得遭遇不必要的麻烦,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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