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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行为终了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1-03

委托律师辩护还是非常有作用的是,因为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且律师的辩护词对法官具有参考价值。所以,庭立方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推荐一篇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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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雪XX的委托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让我担任被告人雪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辩护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雪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雪花抢劫案件定性及量刑方面现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一、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对被告人雪XX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萦中采取的威胁是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其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在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该供述是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对被告人雪XX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2、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

3、至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及主观目的,

超出了被告人雪XX的认识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如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时,应当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雪XX自始至终都认为只是敲诈被害人,弄点钱用于吸毒。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雪XX被推出房间之外,三名犯罪嫌疑人所超出被告人雪XX认识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由三名犯罪嫌疑人承担法律责任。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结合被告人雪XX在犯罪过程中被推出房间之外的供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雪XX有抢劫的故意及实施抢劫的行为时,应依法认定被告人雪XX没有抢劫故意及实施抢动的行为。

根据以上陈述,认定被告人为敲诈勒索罪,更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二、如法院认定被告人雪XX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被告人雪XX不应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共同犯罪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如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意,不是共同犯罪。本案中,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抢劫致人死亡的后果已超出了被告人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的犯罪故意,其死亡后果不应由被告人雪XX共同承担。

2、被告人雪XX没有参与抢劫致人死亡的行。

3、证人胡XX证词与被告人雪XX供述一致,证明被告人雪XX在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动过程时被告人雪XX与胡XX聊天,不在抢劫致人死亡现场。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被告人雪XX不应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告人雪XX应属于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用于吸毒),不存在抢劫致死的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也根本不在抢劫现场。

3、被告人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

4、被告人雪XX因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吸毒没钱,由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胡XX提议要被告人雪XX叫个人出来弄点钱花。被告人雪XX在胡XX的提议下只是“打了一个电话”和“开门”两个辅助行为,属于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5、被告人雪XX根本就不知道有抢到什么东西,也没分到任何财物。根据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口供”,被告人雪XX在共同犯罪部分确实只起到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四、被告人雪XX有多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雪XX因吸毒没钱,其犯罪动机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并未想过致人死亡的想法,该犯罪动机并不属卑鄙恶劣,该从宽情节应予考虑。

2、被告人雪XX在事发当时是因吸毒,思想意识模糊,且当时年龄尚轻,社会经验不足,又被其他犯罪嫌疑胡某煽动,一时模糊造成了没有想过的后果。犯罪嫌疑人胡XX是罪魁祸首,其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首先挑起事端而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该事实,对被告人雪XX量刑时应予考虑从轻处罚。

3、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有过错,对被告人雪XX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石XX系有妇之夫,本应具有相关道德观念,对其后果也有一点过错。

4、、被告人雪XX19XX年X月XX日出生,在犯罪时年仅XX岁,仍处于青少年阶段,又因其仅有小学文化,文化程度较低,因此思想还不完全成熟,作事幼稚,法律意识不强,犯罪虽应得到必要的惩罚和教育,但可以考虑其犯罪时年龄小,具有可教育性,应考虑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雪XX系初犯,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以上多种酌定情节,是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的陈述,并不是凭空捏造。酌定情节虽不是法定情节,但也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的,在裁量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事实情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被告人雪XX不是因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低,在社会上交友不慎染上吸毒的恶习,又经其他犯罪嫌疑人胡XX的教唆,那所有的一切都不会发生。即已发生,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而不是使它更悲惨。作为辩护人,我不希望看到一个女人年青时过错而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减轻对被告人雪XX的处罚。

辩护人:严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辩护词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必须是逻辑严谨且依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辩护。辩护词的作用是具有参考价值,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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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辩护还是非常有作用的是,因为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且律师的辩护词对法官具有参考价值。所以,庭立方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推荐一篇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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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雪XX的委托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让我担任被告人雪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辩护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雪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雪花抢劫案件定性及量刑方面现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一、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对被告人雪XX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萦中采取的威胁是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其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在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该供述是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对被告人雪XX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2、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

3、至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及主观目的,

超出了被告人雪XX的认识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如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时,应当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雪XX自始至终都认为只是敲诈被害人,弄点钱用于吸毒。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雪XX被推出房间之外,三名犯罪嫌疑人所超出被告人雪XX认识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由三名犯罪嫌疑人承担法律责任。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结合被告人雪XX在犯罪过程中被推出房间之外的供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雪XX有抢劫的故意及实施抢劫的行为时,应依法认定被告人雪XX没有抢劫故意及实施抢动的行为。

根据以上陈述,认定被告人为敲诈勒索罪,更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二、如法院认定被告人雪XX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被告人雪XX不应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共同犯罪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如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意,不是共同犯罪。本案中,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抢劫致人死亡的后果已超出了被告人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的犯罪故意,其死亡后果不应由被告人雪XX共同承担。

2、被告人雪XX没有参与抢劫致人死亡的行。

3、证人胡XX证词与被告人雪XX供述一致,证明被告人雪XX在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动过程时被告人雪XX与胡XX聊天,不在抢劫致人死亡现场。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被告人雪XX不应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告人雪XX应属于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用于吸毒),不存在抢劫致死的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也根本不在抢劫现场。

3、被告人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

4、被告人雪XX因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吸毒没钱,由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胡XX提议要被告人雪XX叫个人出来弄点钱花。被告人雪XX在胡XX的提议下只是“打了一个电话”和“开门”两个辅助行为,属于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5、被告人雪XX根本就不知道有抢到什么东西,也没分到任何财物。根据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口供”,被告人雪XX在共同犯罪部分确实只起到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四、被告人雪XX有多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雪XX因吸毒没钱,其犯罪动机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并未想过致人死亡的想法,该犯罪动机并不属卑鄙恶劣,该从宽情节应予考虑。

2、被告人雪XX在事发当时是因吸毒,思想意识模糊,且当时年龄尚轻,社会经验不足,又被其他犯罪嫌疑胡某煽动,一时模糊造成了没有想过的后果。犯罪嫌疑人胡XX是罪魁祸首,其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首先挑起事端而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该事实,对被告人雪XX量刑时应予考虑从轻处罚。

3、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有过错,对被告人雪XX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石XX系有妇之夫,本应具有相关道德观念,对其后果也有一点过错。

4、、被告人雪XX19XX年X月XX日出生,在犯罪时年仅XX岁,仍处于青少年阶段,又因其仅有小学文化,文化程度较低,因此思想还不完全成熟,作事幼稚,法律意识不强,犯罪虽应得到必要的惩罚和教育,但可以考虑其犯罪时年龄小,具有可教育性,应考虑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雪XX系初犯,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以上多种酌定情节,是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的陈述,并不是凭空捏造。酌定情节虽不是法定情节,但也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的,在裁量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事实情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被告人雪XX不是因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低,在社会上交友不慎染上吸毒的恶习,又经其他犯罪嫌疑人胡XX的教唆,那所有的一切都不会发生。即已发生,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而不是使它更悲惨。作为辩护人,我不希望看到一个女人年青时过错而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减轻对被告人雪XX的处罚。

辩护人:严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辩护词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必须是逻辑严谨且依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辩护。辩护词的作用是具有参考价值,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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