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8-01-05
在我国,法律严禁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区别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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