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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27

无限防卫权,虽用“无限”加以修饰,但其实质仍然是正当防卫权。因此,无限防卫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要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那么,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量刑10.jpg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非法侵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防卫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等。然而在人所享有的各类权利中,人身安全权利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前提,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话,还谈什么别的呢?况且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和紧迫性的特点。法律只有对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作出更及时、更直接的保障性规定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所包含的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精神。所以,只有在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除此之外的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财产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用非暴力的方法侵犯一般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等,以及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暴力犯罪,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首先,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非无限防卫人主观臆断的行为,否则就是假想防卫;其次,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正在进行”?一般应理解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同时还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某些状态,因为有些危险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还未曾着手实施,但已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根据当时的实施情况,可以认为这种威胁已经迫在眉睫,如不实施防卫则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如果乙拿枪欲枪击甲,拿枪行为并不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可在这种紧迫的情况下,甲若不及时地主动地实施防卫,势必会错过防卫的最佳时机,难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要求任何时候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要等到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才实施防卫,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对于暴力犯罪的实施迫在眉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当然,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

3、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从正当防卫的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还在于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行使无限防卫权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不对之实施防卫,自身的人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在主观上应具有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正当性,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明确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应该加以注意。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客观上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2)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在相互斗殴行为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认识不一,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可言;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不法,后还击的为合法;第三种情况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从因果关系、情节发展、性质转化等方面来分析。[9] 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因此,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相互斗殴结束后,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斗,退避不予还手,若是主动报复一方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对方的人身安全时,被侵害方被迫进行反击,此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能再作为相互斗殴对待,被侵害方应当被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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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虽用“无限”加以修饰,但其实质仍然是正当防卫权。因此,无限防卫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要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那么,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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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非法侵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防卫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等。然而在人所享有的各类权利中,人身安全权利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前提,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话,还谈什么别的呢?况且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和紧迫性的特点。法律只有对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作出更及时、更直接的保障性规定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所包含的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精神。所以,只有在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除此之外的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财产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用非暴力的方法侵犯一般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等,以及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暴力犯罪,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首先,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非无限防卫人主观臆断的行为,否则就是假想防卫;其次,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正在进行”?一般应理解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同时还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某些状态,因为有些危险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还未曾着手实施,但已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根据当时的实施情况,可以认为这种威胁已经迫在眉睫,如不实施防卫则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如果乙拿枪欲枪击甲,拿枪行为并不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可在这种紧迫的情况下,甲若不及时地主动地实施防卫,势必会错过防卫的最佳时机,难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要求任何时候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要等到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才实施防卫,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对于暴力犯罪的实施迫在眉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当然,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

3、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从正当防卫的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还在于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行使无限防卫权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不对之实施防卫,自身的人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在主观上应具有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正当性,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明确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应该加以注意。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客观上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2)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在相互斗殴行为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认识不一,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可言;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不法,后还击的为合法;第三种情况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从因果关系、情节发展、性质转化等方面来分析。[9] 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因此,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相互斗殴结束后,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斗,退避不予还手,若是主动报复一方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对方的人身安全时,被侵害方被迫进行反击,此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能再作为相互斗殴对待,被侵害方应当被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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