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8-02-16

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之中已经变得普遍,其中所涉及的形态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学界讨论的话题。对未遂和不作为犯罪关系的研究,不仅仅加深了我们对于整个刑法体系的认识,同时也让我们对于刑法之中一些基本原则,如有利于被告人、罪刑相适等等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那么, 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吗?庭立方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犯罪形态3.jpg

不作为犯罪在我们日常生活之间已经变得越来越常见,我们看到,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一系列犯罪在我们的刑法分则之中比比皆是。同时,不作为的犯罪形式也以各种不同的形态来展现。其中,不作为的犯罪是否包含着犯罪未遂形态就值得关注,本文就对未遂形态与不作为的关系加以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简述

我们首先来看不作为犯罪本身的定义,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一般认为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要有事实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职务行为以及先行行为等等。这些义务的来源就把行为人置入一个必须为的境地。在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仅体现着个人意志的自由,更多程度上反映的是整个社会对于他人安全的认识。行为人在此情况之下,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由于自己原因而陷入危险境地的人。在整个社会集体把这种救助或者作为义务赋予行为人的时候,行为人身体的自由当然是受限制的。关于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的讨论,更加涉及一个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期待可能性作为近几年来理论界较为关注的问题,相关讨论也很充足。在不作为犯罪之中,之所以有义务的来源。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们对结果具有期待。一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但也要考虑意志自由的相对性。这就是以上义务存在的法理基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永远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关系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和不作为犯罪范围的大小,我们对不作犯的义务来源的扩大永远持谨慎的态度。其次,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有能力对于社会集体规定的义务加以履行。俗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确实负有某种义务但是没有能力履行的时候,我们也就默认了他在这种情况之下事实不能的状态。换一句话说,正是因为行为具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能力却不履行,在主观上就有着刑法上的恶意,那么刑法就是要对这种威胁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最后就是不作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由于不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就是因为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不作为行为也是一样,形式上虽然是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但是实质上仍然是对社会所保护的利益进行积极地侵犯,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解就在于,没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就不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整个不作为犯罪之中最重要的不部分。没有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不履行就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那么其选择的不作为完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整个社会可以容忍的。只有危害结果产生之时,才有对其讨论的前提。

二、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研究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现在有学者提出,既然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中包含着要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就意味着危害结果已经产生。而根据犯罪未遂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未得逞。得逞的含义就是没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未遂的形态是不存在的。

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并没有真正地理解未遂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即使是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的未遂形态依旧是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从整个刑法的体系性来看,刑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必须要求前后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在刑法总则之中,由于规定了犯罪的未遂的概念,而总则是对整个刑法启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也就意味着,无论是什么犯罪,其形态必然是包括着预备、未遂、中止。如果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之中的预备形态,那么就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破坏。犯罪未遂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在总则之中起着一个象征性的作用,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对那些未得逞的行为做出罪刑相适的价值判断。如果不做犯罪之中没有关于未遂的规定,不光是对体系性的破坏,更是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的违反,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

二是未遂形态不意味着什么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就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这种行为即使已经开始着手,只要出现的介入因素导致犯罪行为的中断,加上犯罪结果没有产生的话那么完全符合未遂的概念。举一个例子来说,叔叔带着侄子出去游泳,那么叔叔就在客观上负有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但是当侄子溺水以后,叔叔看见了却故意不施救,正当侄子要溺水身亡的时候,旁边的人确发现并加以施救,最后侄子由于长时间缺氧导致精神问题。以上的案例之中虽然没有导致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导致了个人伤害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把叔叔的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的未遂。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停顿的点,当处于这种形态的时候,不意味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相反,危害社会的结果早已经产生。因此符合不作为犯罪之中,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三是就是危害结果的理解问题。反对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未遂的定义和危害结果的存在是矛盾的。这种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是经不起推敲。就拿上述案例来分析,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并没有产生。而根据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概念,我们发现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杀人。那么在这个犯罪之中到底有没有危害结果的存在,结论是肯定的。由于长时间脑部缺氧而导致精神问题,不能正常地思考。那么这里产生的危害结果就是对被害人人身肉体的伤害。同时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那么就产生了未遂和危害结果并存的这么一种状态。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存不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专业的解答,最后感谢大家的阅读。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8-02-16

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之中已经变得普遍,其中所涉及的形态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学界讨论的话题。对未遂和不作为犯罪关系的研究,不仅仅加深了我们对于整个刑法体系的认识,同时也让我们对于刑法之中一些基本原则,如有利于被告人、罪刑相适等等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那么, 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吗?庭立方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犯罪形态3.jpg

不作为犯罪在我们日常生活之间已经变得越来越常见,我们看到,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一系列犯罪在我们的刑法分则之中比比皆是。同时,不作为的犯罪形式也以各种不同的形态来展现。其中,不作为的犯罪是否包含着犯罪未遂形态就值得关注,本文就对未遂形态与不作为的关系加以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简述

我们首先来看不作为犯罪本身的定义,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一般认为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要有事实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职务行为以及先行行为等等。这些义务的来源就把行为人置入一个必须为的境地。在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仅体现着个人意志的自由,更多程度上反映的是整个社会对于他人安全的认识。行为人在此情况之下,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由于自己原因而陷入危险境地的人。在整个社会集体把这种救助或者作为义务赋予行为人的时候,行为人身体的自由当然是受限制的。关于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的讨论,更加涉及一个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期待可能性作为近几年来理论界较为关注的问题,相关讨论也很充足。在不作为犯罪之中,之所以有义务的来源。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们对结果具有期待。一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但也要考虑意志自由的相对性。这就是以上义务存在的法理基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永远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关系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和不作为犯罪范围的大小,我们对不作犯的义务来源的扩大永远持谨慎的态度。其次,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有能力对于社会集体规定的义务加以履行。俗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确实负有某种义务但是没有能力履行的时候,我们也就默认了他在这种情况之下事实不能的状态。换一句话说,正是因为行为具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能力却不履行,在主观上就有着刑法上的恶意,那么刑法就是要对这种威胁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最后就是不作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由于不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就是因为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不作为行为也是一样,形式上虽然是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但是实质上仍然是对社会所保护的利益进行积极地侵犯,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解就在于,没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就不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整个不作为犯罪之中最重要的不部分。没有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不履行就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那么其选择的不作为完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整个社会可以容忍的。只有危害结果产生之时,才有对其讨论的前提。

二、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研究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现在有学者提出,既然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中包含着要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就意味着危害结果已经产生。而根据犯罪未遂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未得逞。得逞的含义就是没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未遂的形态是不存在的。

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并没有真正地理解未遂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即使是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的未遂形态依旧是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从整个刑法的体系性来看,刑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必须要求前后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在刑法总则之中,由于规定了犯罪的未遂的概念,而总则是对整个刑法启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也就意味着,无论是什么犯罪,其形态必然是包括着预备、未遂、中止。如果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之中的预备形态,那么就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破坏。犯罪未遂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在总则之中起着一个象征性的作用,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对那些未得逞的行为做出罪刑相适的价值判断。如果不做犯罪之中没有关于未遂的规定,不光是对体系性的破坏,更是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的违反,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

二是未遂形态不意味着什么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就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这种行为即使已经开始着手,只要出现的介入因素导致犯罪行为的中断,加上犯罪结果没有产生的话那么完全符合未遂的概念。举一个例子来说,叔叔带着侄子出去游泳,那么叔叔就在客观上负有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但是当侄子溺水以后,叔叔看见了却故意不施救,正当侄子要溺水身亡的时候,旁边的人确发现并加以施救,最后侄子由于长时间缺氧导致精神问题。以上的案例之中虽然没有导致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导致了个人伤害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把叔叔的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的未遂。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停顿的点,当处于这种形态的时候,不意味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相反,危害社会的结果早已经产生。因此符合不作为犯罪之中,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三是就是危害结果的理解问题。反对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未遂的定义和危害结果的存在是矛盾的。这种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是经不起推敲。就拿上述案例来分析,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并没有产生。而根据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概念,我们发现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杀人。那么在这个犯罪之中到底有没有危害结果的存在,结论是肯定的。由于长时间脑部缺氧而导致精神问题,不能正常地思考。那么这里产生的危害结果就是对被害人人身肉体的伤害。同时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那么就产生了未遂和危害结果并存的这么一种状态。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存不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专业的解答,最后感谢大家的阅读。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