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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主播属于犯罪吗,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2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形态越来越多变化,现在各种视频直播的软件应运而生,对于那些在直播中的不雅行为构成了违法,对此很人不知道色情主播属于犯罪如何处罚?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量刑9.jpg

色情主播属于犯罪吗,怎么处罚

属于违法行为,是否犯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网络直播中也存在这一行为,当事人并不想牟利,知识为了赚取粉丝和关注度,在直播过程中,进行色情表演,那么,这种行为如何处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网络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

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若涉事主播为平台签约,其行为则应属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其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平台知晓却放任不管,平台也应负管理责任。

有专家表示,对于斗鱼直播事件,法律在某些细节的认定上可能会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对于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已不存在立法空白,“不雅的画面是否达到淫秽物品标准,需公诉机关来界定。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节,比如在微信中,转发淫秽视频,如何界定次数?以微信中的人数来定?还是以大家转发的次数来定?或是以把这些作品往外发的次数来定?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进而可以更方便量刑。

也有公众疑惑法律法规对于色情的定义是不是不够具体,导致网络直播频打“擦边球”。认定网络色情传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传播内容是否具有诲淫性,但无法像毒品一样客观量化,这涉及个人的主观感受,不同的成长环境、年龄段和知识背景都会导致差异,因此难有相应的鉴定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亮也认为,“色情”本就是个模糊概念,下定义是很难的事,立法者、司法者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网络直播确实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游走在道德和非道德、合法与违法边缘。应该适度规管,既保证传播主流,弘扬正能量的内容,又保证相关个人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做到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的适度平衡。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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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形态越来越多变化,现在各种视频直播的软件应运而生,对于那些在直播中的不雅行为构成了违法,对此很人不知道色情主播属于犯罪如何处罚?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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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主播属于犯罪吗,怎么处罚

属于违法行为,是否犯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网络直播中也存在这一行为,当事人并不想牟利,知识为了赚取粉丝和关注度,在直播过程中,进行色情表演,那么,这种行为如何处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网络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

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若涉事主播为平台签约,其行为则应属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其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平台知晓却放任不管,平台也应负管理责任。

有专家表示,对于斗鱼直播事件,法律在某些细节的认定上可能会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对于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已不存在立法空白,“不雅的画面是否达到淫秽物品标准,需公诉机关来界定。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节,比如在微信中,转发淫秽视频,如何界定次数?以微信中的人数来定?还是以大家转发的次数来定?或是以把这些作品往外发的次数来定?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进而可以更方便量刑。

也有公众疑惑法律法规对于色情的定义是不是不够具体,导致网络直播频打“擦边球”。认定网络色情传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传播内容是否具有诲淫性,但无法像毒品一样客观量化,这涉及个人的主观感受,不同的成长环境、年龄段和知识背景都会导致差异,因此难有相应的鉴定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亮也认为,“色情”本就是个模糊概念,下定义是很难的事,立法者、司法者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网络直播确实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游走在道德和非道德、合法与违法边缘。应该适度规管,既保证传播主流,弘扬正能量的内容,又保证相关个人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做到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的适度平衡。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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