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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关于盗窃数额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1

盗窃罪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罪,犯罪分子需要盗窃了一定的财物才能够认定为盗窃罪。那么,山东省高院关于盗窃数额最新规定是什么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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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根据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山东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了山东省盗窃罪的新的具体数额标准。

据山东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根据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山东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了山东省盗窃罪的新的具体数额标准。

据山东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山东省高院关于盗窃数额最新规定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提供给您详情且专业的解答。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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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1

盗窃罪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罪,犯罪分子需要盗窃了一定的财物才能够认定为盗窃罪。那么,山东省高院关于盗窃数额最新规定是什么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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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根据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山东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了山东省盗窃罪的新的具体数额标准。

据山东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根据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山东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了山东省盗窃罪的新的具体数额标准。

据山东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山东省高院关于盗窃数额最新规定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提供给您详情且专业的解答。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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