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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5

根据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有财物占为自己有,占有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就需要对较大数额作出规定,那么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庭立方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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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侵占罪数额认定标准

2014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相关知识,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可以在实际中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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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侵占罪数额认定标准

2014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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