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8-02-2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请律师有用吗?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请律师有用吗?
有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私放在押人员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
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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