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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7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3.17

· 【字 号】盐中法〔2020〕31号

· 【施行日期】2020.03.17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

正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法院执行工作职责,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结合实际,就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1.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债务人的,尽量采取对其生产生活影响小、带来不便少的执行措施;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影响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做好申请人工作,依法变更相关执行措施;对上述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查控的,可在有效监管下允许其处置、融资或继续使用;对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不得影响上述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涉及疫情捐赠或专门用于救援的款项、物资及银行账户,不得采取查扣冻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为疾控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尽可能通过促进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等方式,帮助化解债务危机。

2.开通涉疫情防控执行案件 “绿色通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3.切实保障申请执行权利。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江苏微执行、指定邮箱网上提交材料或线下邮寄材料等方式申请执行立案或提起执行异议。对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无法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主张执行异议权利的,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待相关事由消失后再行主张权利。各法院应主动通过微信、电话等“免接触”方式开展初次接待工作。

4.全面开展线上执行活动。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功能等开展财产保全、执行线索核实、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积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执行通知、接待申诉信访、告知执行进展、约谈当事人等;积极通过江苏法院“互联网开庭”平台组织执行听证或和解等;充分运用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系统以线上转账的方式接收、发放执行案款;全市法院涉大市区不动产执行统一线上委托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以降低疫情防控对线下执行工作的影响。

5.强化线下执行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各法院要根据辖区疫情风险等级情况审慎稳妥开展线下执行工作;暂停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线下执行行动;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市内跨辖区执行的,原则上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所在地法院执行,确需赴现场执行的,须层报院长批准;跨地级市执行的,原则上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所在地法院执行,确需赴现场执行的,省内的须通过钉钉“异地执行报批”功能层报市中院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批准,跨省的须层报省法院批准。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应做好当事人法律释明工作。

6.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与备勤。确保所有执行干警24小时通讯畅通,严格落实执行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备勤及执行干警健康状况、涉执突发事件报送制度;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运用,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早预判、做好预案,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及时,处置稳妥得当。

7.稳妥推进司法网拍工作。暂停近期需线下看样、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相关司法网拍工作;已经上拍但尚未成交,且拍卖日期临近的,除无需线下看样、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拍品外,原则上按照撤拍处理;可以VR看样以及拍卖公告明确告知买受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交付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正常开展。

8.准确把握履行期限规定。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予支持;无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认定为抗拒执行行为,不予处罚,并可酌情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为新冠肺炎患者,因病导致暂无履行能力,请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原则上可予准许。

9.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因疫情导致履行能力降低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按期履行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执行费用。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内,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一次性履行完毕的,经院长批准,可免交执行费用。申请减免执行费用的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因疫情导致履行能力降低的相关证明材料。

10.从宽把握迟延履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金钱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该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履行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交付标的物或行为义务的,可以不再计算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对上述免责事项,被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

11.审慎采取执行惩戒措施。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为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对其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或该自然人采取限高、拘传、拘留措施,已经采取的可暂时予以解除;已被限高或纳失的被执行人,确因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复工等原因,需乘坐高铁、飞机的,可临时解除相关措施。

12.加大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被执行人或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利用疫情情势,以伪造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抗拒法院执行的,依法予以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积极参加联防联控工作。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法官进网格”机制,扎实开展好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的或潜在的各类执行矛盾化解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防控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发现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存在病毒感染症状、存在疫情相关接触史或旅居史的,按照有关规定迅速联系社区、疫情防控部门予以处置。

14.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大力宣传执行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维稳的好措施、好做法,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的执行先进事迹、先进个人的宣传,激发广大执行干警敢担当、挑重担、善作为。

15.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辖区及办案地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积极作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执行、消极执行或者乱执行。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16.统筹推进全年执行工作。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攻坚执行难任务也十分繁重艰巨,各法院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统筹推进全年执行工作,并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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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3.17

· 【字 号】盐中法〔2020〕31号

· 【施行日期】2020.03.17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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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法院执行工作职责,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结合实际,就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1.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债务人的,尽量采取对其生产生活影响小、带来不便少的执行措施;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影响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做好申请人工作,依法变更相关执行措施;对上述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查控的,可在有效监管下允许其处置、融资或继续使用;对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不得影响上述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涉及疫情捐赠或专门用于救援的款项、物资及银行账户,不得采取查扣冻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为疾控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尽可能通过促进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等方式,帮助化解债务危机。

2.开通涉疫情防控执行案件 “绿色通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3.切实保障申请执行权利。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江苏微执行、指定邮箱网上提交材料或线下邮寄材料等方式申请执行立案或提起执行异议。对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无法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主张执行异议权利的,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待相关事由消失后再行主张权利。各法院应主动通过微信、电话等“免接触”方式开展初次接待工作。

4.全面开展线上执行活动。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功能等开展财产保全、执行线索核实、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积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执行通知、接待申诉信访、告知执行进展、约谈当事人等;积极通过江苏法院“互联网开庭”平台组织执行听证或和解等;充分运用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系统以线上转账的方式接收、发放执行案款;全市法院涉大市区不动产执行统一线上委托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以降低疫情防控对线下执行工作的影响。

5.强化线下执行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各法院要根据辖区疫情风险等级情况审慎稳妥开展线下执行工作;暂停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线下执行行动;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市内跨辖区执行的,原则上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所在地法院执行,确需赴现场执行的,须层报院长批准;跨地级市执行的,原则上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所在地法院执行,确需赴现场执行的,省内的须通过钉钉“异地执行报批”功能层报市中院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批准,跨省的须层报省法院批准。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应做好当事人法律释明工作。

6.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与备勤。确保所有执行干警24小时通讯畅通,严格落实执行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备勤及执行干警健康状况、涉执突发事件报送制度;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运用,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早预判、做好预案,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及时,处置稳妥得当。

7.稳妥推进司法网拍工作。暂停近期需线下看样、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相关司法网拍工作;已经上拍但尚未成交,且拍卖日期临近的,除无需线下看样、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拍品外,原则上按照撤拍处理;可以VR看样以及拍卖公告明确告知买受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交付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正常开展。

8.准确把握履行期限规定。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予支持;无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认定为抗拒执行行为,不予处罚,并可酌情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为新冠肺炎患者,因病导致暂无履行能力,请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原则上可予准许。

9.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因疫情导致履行能力降低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按期履行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执行费用。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内,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一次性履行完毕的,经院长批准,可免交执行费用。申请减免执行费用的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因疫情导致履行能力降低的相关证明材料。

10.从宽把握迟延履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金钱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该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履行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交付标的物或行为义务的,可以不再计算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对上述免责事项,被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

11.审慎采取执行惩戒措施。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为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对其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或该自然人采取限高、拘传、拘留措施,已经采取的可暂时予以解除;已被限高或纳失的被执行人,确因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复工等原因,需乘坐高铁、飞机的,可临时解除相关措施。

12.加大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被执行人或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利用疫情情势,以伪造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抗拒法院执行的,依法予以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积极参加联防联控工作。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法官进网格”机制,扎实开展好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的或潜在的各类执行矛盾化解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防控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发现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存在病毒感染症状、存在疫情相关接触史或旅居史的,按照有关规定迅速联系社区、疫情防控部门予以处置。

14.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大力宣传执行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维稳的好措施、好做法,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的执行先进事迹、先进个人的宣传,激发广大执行干警敢担当、挑重担、善作为。

15.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辖区及办案地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积极作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执行、消极执行或者乱执行。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16.统筹推进全年执行工作。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攻坚执行难任务也十分繁重艰巨,各法院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统筹推进全年执行工作,并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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