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20-06-02
保证书
(送达执行机关)
检 保书[ ] 号
我住在_________,在_________工作,与被保________是_________关系,我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自愿作如下保证: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保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依法采取,保证人向人民检察院保证履行法定义务时使用。
二、使用本文书时应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保证人保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后,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第四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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