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1983-03-09
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
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1983年3月9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苏人四(82)131号函悉。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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