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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三人死亡,卓安团队律师为涉案Y某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0-07-02 18:45:13 浏览:4718次 案例二维码

一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2日晚,都江堰某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车间因生产设备控制人员黄某对备用刹车操作不当,导致钢包倾斜,钢水倒泻,造成设备控制人员黄某本人,以及擅自进入炼钢车间的两名工人余某和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当事人叶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都江堰警方刑事拘留。

二 服务效果

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李刚接受了委托,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此案的法律意见书,成功的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均非常满意,对两位律师专业的服务和敬业的精神表示感谢,对卓安团队表示信任。

三 法律意见

两位律师通过分析案情,实地调查取证,会见嫌疑人,了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分工,向检方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

1 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本案没有收到任何权威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鉴定。事故是工人操作不当引起,和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无任何因果关系。

2 劳动安全事故罪属单位犯罪,应该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叶某作为某公司的副总经理,自2005年10月加入某公司以来,主要负责外围公共关系协调和小部分材料采购工作,公司的重大生产、管理决策均由董事长叶某某以及总经理叶某决定,安全厂长郑某、生产厂长黄某分管。所以,叶某不符合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身份。

3 叶某情节轻微,人生危害性小,没有逮捕的必要。叶某作为公司股东,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和其他责任人相比,对危害结果只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事故发生后,叶某还第一时间赶往抢救医院,积极和死者家属协商,及时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坚决主张将事故向主管部门上报,且年龄较大,无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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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三人死亡,卓安团队律师为涉案Y某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0-07-02 18:45:13 浏览:4718次

一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2日晚,都江堰某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车间因生产设备控制人员黄某对备用刹车操作不当,导致钢包倾斜,钢水倒泻,造成设备控制人员黄某本人,以及擅自进入炼钢车间的两名工人余某和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当事人叶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都江堰警方刑事拘留。

二 服务效果

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李刚接受了委托,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此案的法律意见书,成功的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均非常满意,对两位律师专业的服务和敬业的精神表示感谢,对卓安团队表示信任。

三 法律意见

两位律师通过分析案情,实地调查取证,会见嫌疑人,了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分工,向检方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

1 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本案没有收到任何权威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鉴定。事故是工人操作不当引起,和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无任何因果关系。

2 劳动安全事故罪属单位犯罪,应该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叶某作为某公司的副总经理,自2005年10月加入某公司以来,主要负责外围公共关系协调和小部分材料采购工作,公司的重大生产、管理决策均由董事长叶某某以及总经理叶某决定,安全厂长郑某、生产厂长黄某分管。所以,叶某不符合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身份。

3 叶某情节轻微,人生危害性小,没有逮捕的必要。叶某作为公司股东,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和其他责任人相比,对危害结果只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事故发生后,叶某还第一时间赶往抢救医院,积极和死者家属协商,及时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坚决主张将事故向主管部门上报,且年龄较大,无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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