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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的通知

(法〔2019〕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已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动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建设考评中与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相关项目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坚持科学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考评结果向被考评对象公开。

第二章 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的,扣0.2分。

已建立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但未常态化开展工作的,扣0.2分。

第五条 开展打击拒执罪工作中,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协调配合不力,未统一立案标准,未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的,扣0.1至0.2分。

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案件,公安机关不接收移送材料或者接收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不予起诉且不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六条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出警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每一案件扣0.2分,累计不超过2分。

有关机关未及时依法追究暴力抗法者相关责任的,每一案件扣0.2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收拘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八条 因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团体、个人非法阻挠、干预执行工作,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立案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未执结的,每一案件扣0.1分。

第九条 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通报中所列无法定事由长期未结的涉党政机关案件,债务逾期未纳入预算、未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案件无实质进展的,每一案件扣0.1分。

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不在同一省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执行法院所在地每一案件各扣0.1分。

第十条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履行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法定手续、调查取证、联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义务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相关部门未依法及时配合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信用惩戒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十一条 媒体虚假报道、恶意炒作执行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每一起扣0.1至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十二条 专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推动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制度化、机制化的,加0.2分。

第十三条 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等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的,加0.1至0.2分。

第十四条 "点对点"查控系统运行良好,有效弥补"总对总"查控系统功能不足的,每一项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第十五条 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对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困难当事人救助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加0.1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实现网络化信息共享,能够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实际居住地、出入境等信息的,加0.1至0.2分;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控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机制的,加0.2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考评"3+1"核心指标年终有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考评重要指标连续两个季度有三项以上排名全国倒数后三位的,扣0.3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考评重要指标年终有三项以上排名全国倒数后三位的,扣0.3分。

以上三项不累计重复扣分。

第十八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点督办案件,贯彻落实或执行不力,且在指定期限内仍不纠正或者不按明确督办意见办理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因相关执行工作不力,被最高人民法院预约谈的,每一起扣0.05分;正式约谈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十九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四级法院统一办案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一案一账号"系统等执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不力的,每一项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他人财产或相关信息的,每一起扣0.2分;违规泄露执行查控信息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条 在人民法院机构改革中,弱化执行机构设置,未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建设和强化人、财、物保障要求的,每一起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配备比例未达该院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或者员额法官和其他团队人员配备不足,影响执行工作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一条 存在消极执行或违法执行等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每一起扣0.1至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三条 辖区法院重视执行宣传工作,注重执行工作机制创新,相关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或者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扬的,加0.05分;受到中央表扬的,加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四条 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实现执行管理"专网十互联网"全覆盖,或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建成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实现执行移动办公的,加0.1至0.2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扣分或加分事项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形的,每一起扣0.1分。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平安建设考评台账,实行月度数据汇总、季度通报、年终统计分数的考评机制。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扣分、加分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考评情况及时通报各高级人民法院。

对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整改的扣分事项,相关地方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酌情少扣或者不予扣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发现其他省区市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将相关情况及扣分建议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相关省份意见后决定是否扣分。

第二十八条 总扣分由扣分情况与加分情况合计计算,总扣分不超过3分,超过3分以3分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报中央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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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19〕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已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动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建设考评中与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相关项目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坚持科学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考评结果向被考评对象公开。

第二章 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的,扣0.2分。

已建立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但未常态化开展工作的,扣0.2分。

第五条 开展打击拒执罪工作中,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协调配合不力,未统一立案标准,未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的,扣0.1至0.2分。

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案件,公安机关不接收移送材料或者接收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不予起诉且不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六条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出警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每一案件扣0.2分,累计不超过2分。

有关机关未及时依法追究暴力抗法者相关责任的,每一案件扣0.2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收拘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八条 因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团体、个人非法阻挠、干预执行工作,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立案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未执结的,每一案件扣0.1分。

第九条 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通报中所列无法定事由长期未结的涉党政机关案件,债务逾期未纳入预算、未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案件无实质进展的,每一案件扣0.1分。

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不在同一省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执行法院所在地每一案件各扣0.1分。

第十条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履行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法定手续、调查取证、联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义务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相关部门未依法及时配合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信用惩戒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十一条 媒体虚假报道、恶意炒作执行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每一起扣0.1至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十二条 专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推动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制度化、机制化的,加0.2分。

第十三条 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等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的,加0.1至0.2分。

第十四条 "点对点"查控系统运行良好,有效弥补"总对总"查控系统功能不足的,每一项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第十五条 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对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困难当事人救助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加0.1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实现网络化信息共享,能够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实际居住地、出入境等信息的,加0.1至0.2分;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控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机制的,加0.2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考评"3+1"核心指标年终有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考评重要指标连续两个季度有三项以上排名全国倒数后三位的,扣0.3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考评重要指标年终有三项以上排名全国倒数后三位的,扣0.3分。

以上三项不累计重复扣分。

第十八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点督办案件,贯彻落实或执行不力,且在指定期限内仍不纠正或者不按明确督办意见办理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因相关执行工作不力,被最高人民法院预约谈的,每一起扣0.05分;正式约谈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十九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四级法院统一办案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一案一账号"系统等执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不力的,每一项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他人财产或相关信息的,每一起扣0.2分;违规泄露执行查控信息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条 在人民法院机构改革中,弱化执行机构设置,未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建设和强化人、财、物保障要求的,每一起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配备比例未达该院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或者员额法官和其他团队人员配备不足,影响执行工作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一条 存在消极执行或违法执行等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每一起扣0.1至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一起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三条 辖区法院重视执行宣传工作,注重执行工作机制创新,相关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或者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扬的,加0.05分;受到中央表扬的,加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二十四条 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实现执行管理"专网十互联网"全覆盖,或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建成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实现执行移动办公的,加0.1至0.2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扣分或加分事项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形的,每一起扣0.1分。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平安建设考评台账,实行月度数据汇总、季度通报、年终统计分数的考评机制。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扣分、加分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考评情况及时通报各高级人民法院。

对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整改的扣分事项,相关地方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酌情少扣或者不予扣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发现其他省区市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将相关情况及扣分建议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相关省份意见后决定是否扣分。

第二十八条 总扣分由扣分情况与加分情况合计计算,总扣分不超过3分,超过3分以3分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报中央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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