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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2012年1月16日 法明传[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

春节至两会期间,既是农民工返乡高峰期,也是农民工申请执行工资案件的频发期。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障民生,为春节、“两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中央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要求,严格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减免或垫付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

三、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申请人请求或者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情况强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拖欠、携款逃匿等行为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责任,依法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可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等为载体的联动机制作用,及时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符合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条件的,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与劳动、工会、信访、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预案,联动出击。

五、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要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当事人农民工身份得到确认的,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根据各地司法救助的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六、对假借农民工身份恶意上访、闹访,尤其是聚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处置。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中遇有新情况及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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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 法明传[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

春节至两会期间,既是农民工返乡高峰期,也是农民工申请执行工资案件的频发期。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障民生,为春节、“两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中央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要求,严格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减免或垫付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

三、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申请人请求或者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情况强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拖欠、携款逃匿等行为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责任,依法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可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等为载体的联动机制作用,及时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符合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条件的,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与劳动、工会、信访、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预案,联动出击。

五、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要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当事人农民工身份得到确认的,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根据各地司法救助的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六、对假借农民工身份恶意上访、闹访,尤其是聚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处置。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中遇有新情况及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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