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57-0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
(1957年2月22日)
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办字第013号、1月21日〔57〕浙法研字第4987号、2月12日法刑一字第182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反革命罪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的折抵问题,我们与有关机关联系后认为,在尚未公布以前,可暂以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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