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9-08-1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
(法研[2009]146号 2009年8月1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9]390号《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故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此复。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
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示
(川高法[2009]390号 2009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就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如何量刑,是否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形成了不同意见,特向我院请示。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将案件涉及的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
鉴于该请示涉及的问题在刑事审判领域具有普遍性,其处理意见已超出省法院答复范围,特向你院请示,请予批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18 14:24
2023/12/10 10:07
2022/02/25 11:00
2022/02/24 11:28
2022/02/18 18:18
2022/01/28 11:2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