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1年5月4日 法[201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714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42.3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42.33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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