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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将劳改机关所有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1986-08-1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将劳改机关所有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 

(1986年8月15日法(刑二)发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司法厅(局)劳改局及各劳改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查处刑事申诉案件,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中,发现有一些案件判决后,将卷宗随被告人移送到有关的劳改单位。为不影响查处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利于档案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劳改局督促所属劳改单位对所存卷宗进行一次清理,凡经人民法院裁判的案卷(包括预审、检察、审判卷),由劳改单位按照现在的地区划分,直接移交原判法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卷的移交工作,要在今年十月底以前完成。移交的办法,可通过机要邮寄。劳改单位移交案卷时,应随卷附送案卷清册(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原审法院,预审、检察、审判卷各几宗)一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对照清册核对无误后,应在清册上签注清册所列卷宗已经收到,并加盖法院印章,寄回移交案卷的劳改单位。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劳改单位移交的案卷后,按现在的地区或系统,分别将案卷移交管辖的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的案卷中,如有应由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接收的,可迳直移交给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不要退回劳改单位再办移交手续。法院内部之间交案卷时,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四、案件管辖的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案卷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及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将应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的案卷,分别移交有关的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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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15日法(刑二)发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司法厅(局)劳改局及各劳改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查处刑事申诉案件,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中,发现有一些案件判决后,将卷宗随被告人移送到有关的劳改单位。为不影响查处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利于档案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劳改局督促所属劳改单位对所存卷宗进行一次清理,凡经人民法院裁判的案卷(包括预审、检察、审判卷),由劳改单位按照现在的地区划分,直接移交原判法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卷的移交工作,要在今年十月底以前完成。移交的办法,可通过机要邮寄。劳改单位移交案卷时,应随卷附送案卷清册(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原审法院,预审、检察、审判卷各几宗)一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对照清册核对无误后,应在清册上签注清册所列卷宗已经收到,并加盖法院印章,寄回移交案卷的劳改单位。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劳改单位移交的案卷后,按现在的地区或系统,分别将案卷移交管辖的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的案卷中,如有应由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接收的,可迳直移交给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不要退回劳改单位再办移交手续。法院内部之间交案卷时,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四、案件管辖的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案卷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及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将应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的案卷,分别移交有关的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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